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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列工程协议,私分国有资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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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列工程协议,私分国有资产
时间: 2010-12-24 09:44
    2008年至2010年期间,河南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(国有企业)先后承担了“石武客专”项目工程和“基站设备安装”项目工程。李某系公司总经理。胡某系公司“石武客专”工程项目部经理。郑某系公司“设备安装”项目部副经理。
经审理查明,胡某、李某、郑某的犯罪事实:
    一、2010年1月至5月期间,“石武客专”项目部经理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以公务支出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处借出26万元人民币,后以为该项目部购买烟酒为由虚开假的商业发票,并让本单位未曾经手该款的李××签为经手人,欲将单位公款164480元据为己有,后被检察机关查获。
    二、2008年至2010年期间,“石武客专”和“基站设备安装”项目工程施工期间,由于施工队与沿线村民或产权单位协调难度大,胡某、郑某均反映没有现金支付协调赔付及用于招待费用,李某根据该反映召开公司班子会议,集体研究决定通过该两个项目部套取工程资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,并将其中的部分资金给职工发放奖金。后郑某和胡某根据公司决定,具体负责了各自项目部套取资金及奖金发放事宜,其中“基站设备安装”项目部将2290522元国有资产作为奖金向其本单位全体职工予以发放,“石武客专”项目部将1906995元国有资产作为奖金向其本单位全体职工予以发放。上述私分国有资产过程中,李某分得97140元,郑某分得85660元,胡某分得188200元。
    案发后,检察机关于2010年7月23日将胡某抓获,同年8月23日将李某、郑某抓获。上述赃款全部退出。
    2010年12月24日,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、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55000元;以私分国有资产罪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60000元;以私分国有资产罪,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50000元。